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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花钱找中介,安全责任谁承担?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2-09 16:37浏览量:1100

时至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曹景瑞仍用“咬牙”来形容签订那份合同时的感觉。在那份职业卫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中,作为山东济宁瑞康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代表的曹景瑞,在合同中承诺,“发现不了安全问题,一旦企业因此被处罚,将由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合同甲方的萨维奥(山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苯和噪音,涉及32名员工。为此,该公司选择了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乙级资质的瑞康公司,帮助管理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合同的具体条款是,乙方为甲方提供职业卫生工作代理服务,如乙方未发现甲方存在职业卫生隐患或对存在的隐患没有告知,没有尽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义务,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及连带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曹景瑞说,他在签合同前犹豫了很久,“考虑到这是最考验我们实力的,也能促使我们做好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便咬牙签了”。


据记者了解,之所以双方能签订合同,瑞康公司认为,对方主要从事制造和组装倍捻机业务,“安全管理比较到位,安全环境整洁有序”,发生亡人事故的风险较小,值得一试;萨维奥公司则认为,这有利于减少公司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方面的投入,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这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甲方萨维奥公司要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对乙方人员检查出存在的隐患,必须提供人力、物力、资金等进行整改,要向乙方提供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文件资料,等等。


乙方瑞康公司要帮助甲方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等制度措施,如发现甲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或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应分析形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每月要到甲方作业现场检查2次至3次,每年至少邀请专家对甲方作业现场检查1次;遇到上级部门有重大活动需增加检查次数等特殊情况时,应予以积极协助,派人到现场,等等。


自去年9月双方签订合同以来,瑞康公司每月都会派一两名工作人员到萨维奥公司巡视1次。“去年9月,我们帮助萨维奥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培训,对35名员工进行了职业病体检,对70名员工进行了健康体检。目前合同快到期了,按照计划,我们会将合同继续签下去。”瑞康公司总经理曹晟说。


据了解,济宁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有十几个行业,涉及30万人左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许多中小企业管理者短时间内难以全面掌握和理解。最快捷的方法,就是引入第三方,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双方的责任,让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责权一致。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引导机制,借助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济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王洪远表示。


争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合同的相关条款到底是责任转嫁还是市场行为,外界仍存在争议。


有人表示支持。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凯认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属于民事方面调整的范畴。一旦出现涉及安全责任的问题,安监等部门将首先对企业进行处罚,然后才是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向中介机构追讨赔偿。这种做法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督促中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如果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企业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赔偿。


有人认为合同无效,甚至违法。新泰市安监局化工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万志成说,企业永远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企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中介服务机构不可能也不应承担企业安全管理的职责。


万志成认为,根据《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的部分条款已明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是无效合同。


在山东济南艾克斯博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国军看来,企业寻求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帮助,来提升自身的事故预防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这一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但从现行法规及该合同具体内容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同中对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且在责任承担方面有明显的“越俎代庖”行为。“以包代管”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大忌,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是法律的规定。任何第三方,不论如何约定,也不能规避企业自身应履行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事故后果。


二是受托方在合同中敢于作出责任转嫁的承诺,可能是急于拿下这个合同,但是合同本身违背风险管理及事故预防原理。比如,由于“三违”现象导致的职业卫生事件,受托方是无法及时发现、制止和控制的;由于工艺、设备事故导致的突然泄漏甚至诱发伤亡事故,全部通过受托方的服务来避免,也是不可能的。


三是该合同的产生,看似甲乙双方“皆大欢喜”,但暴露了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安全委托管理及事故预防方面的认识不到位问题,说明企业在安全委托服务定位方面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当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不到位(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帮助,能够解决安全认知问题、安全管理方法问题、安全技术知识问题,但具体的管理行为和技术措施采取只能由企业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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